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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七章拾穗

 

【申十七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因为这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用来献祭的牲畜必须没有残疾。它们象征无罪、无玷污的神的羔羊。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他次好的,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市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显然是一种假冒伪善的行为,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经文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神所憎恶的。——马唐纳《申命记》

         “恶病”。缺点或障碍。――《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这是一般献祭的例,可与十五21同看。《出埃及记》二十20所载同一条例中无“恶病”字样,当为摩西讲解时加以说明的结果,参《利未记》一3注。完全的才可以代赎有罪与不完全的人。──《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献祭者必须献上完美无缺的祭牲(参出12:5; 22:17-20)。――《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凡有残疾或有恶病的牲畜决不能作为祭物献给神。其理由是,第一,献这种祭物的行为正面违背了奉献礼物的根本精神(1:8);第二,从预表论角度来看,这种动物与全无瑕疵的耶稣基督(9:14;彼前1:19)相悖。--《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7有关敬拜。――《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七1~20续论拜偶像和领袖的问题。――《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七2「“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

         行……恶的事:这里的“恶”与定冠词一起使用,会有“那邪恶”之意,即指拜偶像的罪。--《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2~7拜偶像者应受的刑罚:敬拜偶像能导致以色列民衰亡,因此刑罚是苛刻严厉的。――《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处罚拜偶像者的律例:这些内容早在13章就曾详细谈论过,是关于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后,若在他们之中产生拜偶像者的处罚条例。摩西律法之所以断然处治拜偶像的行为,是因摩西律法的耶和华独一信仰”(6:4)。从这种角度来看,拜偶像是正面挑战耶和华独一信仰的亵渎神圣罪。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本文在命令辩别拜偶像者和真伪时,当选择严格的证据审判,采取最大的慎重态度,使辩明真伪的判断不发生丝毫的误差。摩西律法的两大思想是怜悯与公义思想。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3「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像,是主不曾吩咐的;」

         关于膜拜星辰的情况,参看第四章19节的脚注。――《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19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记号、定节令的星体,现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异教行可憎之事。参王下十七16;二十一3;耶八2。如果发现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奸罪处死;因敬奉别神违背了人与神所立的约(耶二2;三15)。──《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十七4「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就要细细探听:意指当“勤奋地”(RSV)或“彻底地”(NIV)追察事实的真伪(3:14)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5「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用石头打死为以色列人一种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给拉到城外,绑在架子上。判处此刑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行刑时,证人先动手,拿大石头打在犯人头上,然后各人拿石头掷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参读《民数记》三十五31及注,并看《使徒行传》七5760)。──《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用石头将他打死」:比较13:10――《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拉到城门外:当时城门是社交与交易的公共场所,也是公开的审判场所。 用石头……打死:用石头打死的方法是摩西时代最广泛使用的个人行刑法,有从共同体除去罪恶与警告和预防两个目的。除此之外,还有火刑法,适用于祭司的女儿行淫之时(21:9)与同娶母女之时(20:14)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申十七6~7最少要有两个见证人,而他们也要确信自己的见证,以至于愿意掷出第一块石头。犯人被判要用石头打死的时候,他的衣服要被脱光,双手被绑;然后要放置在一个高九英尺的刑台上游街示众。第一个见证人要把他推下刑台;第二个见证人要把一块大石抛向他的头或胸部。其后旁观的人不断把石头掷向那将死的人身上。众人不得为这人举哀。――《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最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作证才能判其有罪,这是为了防止人宝贵的生命因诬告或伪证而蒙冤受死的事情。对偶像崇拜罪的处罚极其严重,因此对那罪的事实审理也当彻底。见证人要先下手:之所以对已判处死刑的被告行刑时规定证人先下手,是为了使证人为自己的证词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若对被告犯罪的事实没有确信,任何人都不敢擅自作证。因为,当被告的无罪得到证明之时,作伪证的人要接受同样的刑罚(19:18,19)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67 古代司法系统中的见证人】在不同案件中充任见证是个严肃的责任,不容被滥用(出二十16;民三十五30;申十九1619)。其责任包括听取他人证供,签署商业或民事档,或在法律诉讼中作证(吾珥南模法律、汉摩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律)。见证人在证明商业交易的可靠性(耶三十二44;汉摩拉比法典),如:产业转让、婚姻,和改变社会地位(中亚述法律)等案件中,扮演极重要的角色。他们偶然还会在呈到神明面前的事务中,充任百姓的代表(出二十四911;汉摩拉比法典)。——华尔顿《申命记背景注释》

 

【申十七7「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参十三5注。──《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见证人要先下手」:防止人作假见证(比较约8:7 耶稣叫那些自以为无罪的人先拿石头打那淫妇)。

         「恶」:这字或作「恶人」,表示将罪和罪人看为一体,必须灭绝(参林前5:13)。――《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七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

         「神所选择的地方」:即最高法院。――《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难断的案件:指在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有社会比重的事件,且难以适用律法的情况。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8~13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任何案件(8节),要带到圣所的祭司和审判官那里。他们的判决是应当执行的。――《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有关审判官。――《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判断争讼的律例:这是本书所第一次论及的内容。摩西在世时,一般审判官难以判断的诉讼皆由摩西来解决(1:17;18:26)。然而,将要在迦南地生活的新一代却需要代替摩西之权威的所谓最高法院。因此,本文规定,为了判断地方法院所上述难以审判的诉讼,中央圣所的祭司与审判官当开最高法庭而进行审判。此处所下的判决是最终审判,若有人不顺此判,当以极刑相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813 古代近东的观兆裁判】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凭观兆作出判决。原告必须咨询专职宗教之人(十七9的祭司利未人),寻求神明判语是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之一。古代近东的占卜方法包括了检验羊肝的肝卜术(hepatoscopy),解梦(巴比伦文献中有专文列出不同的梦各有什么预示──意外、死亡、战争胜败等;见:但二9),记录自然界的反常现象,以及使用天文图表等(主前十至七世纪的  亚述帝国尤然)。圣经中的乌陵和土明(出二十八30;民二十七21)也是有助于断定神的旨意,此外又有先知指出饥荒、干旱等自然灾害,象征神对不忠子民的审判(摩四1012;该一511)。——华尔顿《申命记背景注释》

 

【申十七9「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在神治的体制里,祭司与审判官同是神的代表;祭司的责任是教导律法,审判官则是律法的执行者。――《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正是此制度后来发展为“公会”。公会的会员共有71,以大祭司为首,24名祭司,24名长老并22名拉比学者组成<14:55,公会>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0「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

 

【申十七10~12服从神性权威:因不服地方法庭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毫无异议地绝对服从中央圣所的法庭所下的判断。因为此判是“根据神的律法”而用神的权威定下的。若不服此判,那就是挑战与拒斥神的权威。被处以极刑。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1「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申十七12「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审判的权柄在神手里(一12),法官代表神在地上执行公义(参罗十三12)。不服判决等于藐视神,须处死。祭司、利未人因为懂律法,所以也担任司法的工作(811节)。──《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那人就必治死」:因为在神治的体制里,违背祭司的判语就是违背神自己。――《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七13「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擅敢:意指“骄傲”或“傲慢”。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4「“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地界是一块放在地里的石头,用以表示一个人得地的边界。人可以在夜间静静地挪移这些地界,以扩阔自己的农场,同时欺骗邻舍。这节经文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惯例——即逃城和真假见证——中间,原因难以理解,但其位置并没有使这教训变得模糊。——马唐纳《申命记》

         以色列人做了这样的事(撒上八5)。――《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摩西预见到百姓进了迦南地以后,会要求立王来管治他们(撒上八45),以取代士师治国的制度。因为这是他族他国的体制。摩西乃设下了以色列人自己立王的规章。这些规章,除了不可让百姓回埃及一项,后来全未遵守;特别是所罗门作王时,既大添马匹,多积金银,又广置妃嫔(王上四26;十一14)。“百姓回埃及”有人认为指用以色列的奴隶去交换埃及的马匹,也有人说是与埃及结盟来增加国威。这可从以赛亚的责备的话(赛三十17;三十一13)得到左证。

摩西在埃及法老宫中长大,熟悉当日中东各国王朝生活的侈糜腐败,应能有此预见,及时作出警告。──《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事实上,以色列因处于神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必要另立属世君主。故,以色列的王政制度并不是神所喜悦的制度(撒上8:7)。虽然如此,摩西却在本节预言到,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后,看到周边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产生想要模仿的属世欲望,从而建立王政制度。约四百年后,在撒母耳步入晚年之时,扫罗当选为以色列的第一任君王,成就了此预言(撒上10:1)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 1420 神预言百姓在大约四百年之后,会要求立王治理他们。事实上,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他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他、跟从他。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撒上八1-22)。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马唐纳《申命记》

         有关立王:这一段接着审判官的讨论,因为君王主要的责任就是凭公平审判国民。摩西知道选民进入迦南,极可能会学效邻国,要立一个王来代替最高的审判官;故摩西在此指出君王应有的品格:他必须是神的选民(15),他不为自己积蓄金银、多立妃嫔,更不会使百姓回埃及去(16-17); 他登位之后要为自己誊写一本律法书 时刻诵读,学习敬畏神,遵行律法书的话语,不偏离左右(18-20)。――《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王政制度的律例:本文论及了关于王政制度的律例,与关于审判上诉之案的律例一样,在摩西五经中只见于本书。14节论及了日后建立王政制度的背景;15节谈到了君王的资格,16-19节则论到君王的义务;20节则论及了遵行义务时所随后的祝福。其中,尤其是本文关于君王之义务的律例,在拥有君王就是国家绝对权力者之概念的古代诸国是决不能寻见的独特而革新的政治思想。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指出可拥戴为君者的两大条件。第一,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这暗示了以色列的真正之君是神,属世君主只是神的代理人。第二,必须是属以色列十二支派的人(49:3-27,以色列的十二支派)。这并非源自国粹主义思想,乃是意味着从信仰的角度,以色列的王应该是受过纯正的耶和华教育并具备耶和华信仰的人。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5~20将来的君王(1)必须由神来拣选,(2)必须是以色列人,(3)不能仿效别国那样为自己加添马匹、妃嫔和金银(比较王上一○28一一4),(4)必须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原来的律法书要放在圣所里;比较申三一9),并谨守遵行。――《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申十七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加添马匹」:像其他财富,会导致人骄傲而忘记神;另一方面,埃及以产马驰名,故加添马匹可指倚靠埃及。(参赛30:1-7; 31:1-3――《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七16~17指出以色列的王当守的三大禁令。第一,不可多置马匹。其理由是:①为了防止与马的主要产地埃及接触。因为埃及是各种偶像宗教的温床;②这里的马匹象征军事力量,若王为自己加添很多马匹,便有可能更多地依靠军队的力量,而不专靠神。第二,不可多立妃嫔。其理由是:①为了防止王耽溺于个人的享乐而不顾国政;②为了防止王不再专靠神,反而使用政治上的权术,想要借着与周边国家联姻而确保国家的安全,加强国家的力量。第三,不可多积金银。其原因是:①若王为了私己的利益而贪图钱财时,其百姓只能陷入困顿与涂炭;②王有可能比起神更加相信国家的财富,使自己的心远离神而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申十七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一个国家好的称职的统治者,消极方面不可骄奢淫逸(1617节);积极方面,必须谨守神的道,谦恭学习。这里规定作王的人必须置备这部律法书,终生诵读,来确保他个人不受引诱,秉公处理政务,国中长治久安(1920节)。

从本节可知在圣所中保存有一部律法书。当时尚无印刷设备,一切均赖人手抄录。祭司、利未人负有保存律法和教导律法的责任(利十11)。──《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十七18~19论及了以色列的王作为神政政治的代理人所当必守的积极义务。亦即,王当抄录祭司所保管的律法书,常使此书伴其左右并吟诵遵行,以律法作为治国之本。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七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申十七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思想问题(第17章)】

1 耶稣处理罪恶的手法(太9:2; 8:7)与旧约的(7)有何不同?为何有此分别?参太9:12-13; 3:21-24; 4:4-5; 2:10-11。活在新约下的人有什么福气呢?

2 今人不重权威,对许多事物都采取质疑的态度,这对教会的权威有否影响?本章12节对今日教会有何提示?参太16:18-19; 18:15-18; 林后10:8; 13:1-3, 10

3 以色列的王应如何自律才能管理百姓(14-20)?你作为教会的领袖,从这方面得到什么启迪?

──《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