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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二十一章拾穗

 

【利二十一1「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耶和华对摩西说”——十-1至二十27节记以色列众百姓各人自洁成圣的条例,二十一1至二十二33节记代表以色列人之祭司自洁成圣的特别条例。“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原文作“作祭司的,就是亚伦的子孙”(参旧译本),在摩西五经其余各处是作“亚伦子孙作祭司的”(一5811,二2,三2,民十8),本处的说法或者使祭司注意,他们作祭司,是因为他们是亚伦的子孙,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有什么长处。犹太人解释说,祭司不但要使他们的子孙注意这事,也要教训他们,使他们有道德和智力,准备尽祭司的职任。“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会幕分三层,(一)会幕院,(二)圣所,(三)至圣所,以色列人为祭司国,也照样分为三等,(-)会众,(二)祭司,(二)大祭司。以色列众人都要归耶和华为圣(十八1至十九37),祭司更是如此(1-9),大祭司却还要比众祭司更圣(10-15),他额上金面牌上所刻的“归耶和华为圣”几个字(出二十八36-38),也表示这个意思。──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章与次章和以前几章不同,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祭司,向他们揭示圣洁的准绳。祭司既为神的代表,对他们的要求也就高过一般人,正如圣经所说,“多给谁,就向谁多取”(路十二48)。做祭司的人必须在身体上、在仪文上无瑕疵,才能为神所接纳。

         祭司因此不可接触死人,以免沾染不洁(民十九1113),但至近的亲属例外(23节),因为作祭司的对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顾丧事的责任(23节)。这里没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与妻子既连合为一,超过至亲应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过有职在身的大祭司,连父母之丧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样参与(二十一1012)。──《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死亡是罪恶的结果(6:23),所以尸体被视为不洁。祭司不能为死人哀哭,更不能接近死人。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syncBible ref=21:1-2>【利二十一1~2“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尸体。――《灵修版圣经注释》

 

【利二十一1~4这些给予“祭司”的特殊限制,是禁止他们触摸死人(即抬尸体、触摸坟墓、进入死人的帐幕或房子),除非死者是这几节所列出的亲属(比较民一九11,14)。第4节的意思并不清晰,可能指祭司甚至不能为了一个首领的(重要的)人而沾染自己,或他不能为了妻子而沾染自己。──《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1~9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1),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2),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一1~24祭司应遵守的社会条例。祭司日常生活所要遵守的条例。祭司所以要在日常生活中圣洁地生活,是因为他们在神面前代表人、在人面前代表神。本章分为三部分:①祭司参加葬礼的条例(1-12);②祭司结婚的条例(13-15);③祭司洁净身体的条例(16-24)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33祭司的洁净条例。有关祭司行为的圣洁条例。祭司担当神与百姓之间中保的这一独特职分,神赐下更加严格、彻底的洁净法规。祭司虽然不完全,却预表将要来临的无瑕疵的耶稣基督。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2「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

         “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的”字或作如(参文理译本),本句也包括他的妻子。迦勒底译本将“骨肉之亲的”五个字译作“妻子,就是骨肉之亲”(参创二24),神特特地禁止祭司以西结为妻子吊丧,或者是因为在寻常的时候,祭司可以为妻子吊丧(结二十四16-18)。“父母、儿女”——本节显明神体贴祭司的感情。“弟兄”——或有人问,神既准众祭司为他们的弟兄沾染自己,摩西为何禁止以利亚撒、以他玛为拿答,亚比户蓬头散发或撕裂衣服呢(十6)。有几层理由可解决这难题,(-)摩西禁止以利亚撒、以他玛蓬头散发,特要表示神刑罚拿答、亚比户是公义的(十6注);(二)当时以利亚撒、以他玛正是承接圣职,初次供祭司的职分;(三)当时除了大祭司亚伦以外只有以利亚撒、以他玛作祭司,他们若因吊丧停止职务,就再没有别人供职;(四)后定的条例往往是限定或推广先前所定的条例,神定本节的条例或者要叫他们明白,免得有人将摩西在十6节为拿答、亚比户所吩咐的当作定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一2~3一般百姓死亡,在任何情况下祭司都不能接近尸体;骨肉之亲的死亡例外,祭司可以接近尸体沾染不洁。但大祭司是不许可的(11)。“骨肉之亲”(18:6)只限于直系亲属。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和未会出嫁作处女的姐妹”——(结四十四25),姐妹出嫁以后,倘或去世,就有丈夫可负埋葬的责任。“才可以沾染自己”——有人死在帐幕或房屋内,这帐幕或房屋就成为不洁净,凡进去的和一切在里面的都必不洁七天(民十九1114),家中若有这骨肉之亲中的-位临终,祭司就不必离开,还能等着出殡(神禁止以西结为妻子去世悲哀哭泣,是因为有特别的缘故,结二十四16)。大祭司却不然,他必须离开那房子,或叫人把那将要死的人抬到别处(11)。──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后则属于丈夫的家庭,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7)。 这例似乎着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祭司既作民中的首领,虽是可以吊丧,也可以为骨肉之亲沾染自己,却万不可随从外邦侍奉邪神的祭司,使头光秃,剃除胡须的周围,及用刀刺身的等等恶俗,因为这是亵渎神的名(5-6)。──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中“从俗沾染自己”一语,意思不明确,可能指参加丧事仪式而沾染不洁,也可能指与姻亲关系的人接触而沾染不洁。前一说较可信,因上下文讲的都与丧事有关,而这丧事可能是姻亲的。《现代中文圣经》将本节意译为“他也不可因参加姻亲的葬礼污辱了自己”,当系采此解释。──《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因为祭司是百姓的领袖,他们犯罪,罪的影响力会涉及到所有百姓(4:3)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5「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不可使头光秃”——(结四十四20),祭司可以为他骨肉之亲吊丧,却不可效法别国本着拜偶像或迷信的吊丧礼,行本节所提的三件事。祭司应当在-切的事上作百姓的榜样(十九27),所以他们不可忧伤,像那些没有指望的外人一样(帖前四13)。“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十九27第二注)。“也不可用刀划身”——(十九28注)。本节的吩咐,众百姓也须谨守(十九27-28,申十四1),但屡次有人违背了(耶十六6,结七18,摩八10)。天主教之修道士剃除头顶上的头发作圆形,原先大概是效法侍奉假神的祭可所有的风俗,这也是违背本节的吩咐。──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剃头、剃须、划身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寓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这种损及身体完美,破坏圣洁形象的举止,都在严禁之列,同时防止异教风俗进入神自己的民中(参十九27及注)。──《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祭司不可效法当时外邦盛行的为死人哀恸的风俗。这命令不仅针对祭司,也针对所有百姓(19:27,28)。不可使头光秃:根据历史学家黑罗多徒司(B.C. 484-425)考证,古代埃及祭司出席骨肉之亲的丧事,剃除头发表示哀恸。神的百姓绝对不能接受外邦宗教文化< 绪论,罪与基督教文化>。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19:27,28):祭司和百姓都被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关于剃头或划身,参看第十九章2728节的脚注。──《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5 祭司剃须之例】祭司特别受命,要保持自己洁净神圣,因为把祭物献给神是他们的责任。故此,他们的皮肤和须发必须保持完整,没有瑕疵损毁,作为他们圣洁的见证。因此,他们不得参与割伤身体、自拔头发、剃除胡须等迦南人致哀的习俗。事实上,他们如果以任何有失圣洁的姿态出现,都是可耻的(见:亚三3撒但控诉大祭司约书亚的场面)。──《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6「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这两句显明祭司为何不可行5节所提的事,他们既是神的祭司,行事为人就要和神的祭司相称,他们既有教训百姓的责任(十11),也要在一切的事上作百姓的榜样(提前四12)。“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参三16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祭司是神所选定向祂献祭的人,应比任何人更生活得圣洁。──《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管理圣洁会幕的祭司,更应该远离世俗和外邦的风俗,洁净自己,圣洁、专心地向神献祭。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不可娶……”——祭司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秽的女人,或被休的妇人,只可娶处女或寡妇为妻。按犹太人的解法,“被污的女人”几个字连私生女也包在其内,但大祭司只可娶他本民中的处女为妻(13-14)。“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他们在娶妻上也要顾及神的荣耀,现在的信徒也当这样顾及神的荣耀,只可以嫁娶在主里面的人(林前七39,林后六14-15)。保罗曾劝提摩太说,总要在清洁上作信徒的榜样(提前四12)。注意,旧约上的祭司和新约上的使徒(林前九5,参可-30注,圣迹注释第三十九章),并教会中的监督(提前三24),长老(多一6)和执事(提前三11-12),都可以娶妻,这是显明天主教禁止神甫娶妻,是随从人的异端,并不是出于神的旨意(提前四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祭司侍奉神,归神为圣,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为妻。迦南祀神风俗中的淫乱行为,决不可在与神立约的社会中出现,污辱神的圣名。神对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为他们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须绝对圆满,没有瑕疵。──《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祭司被神特别分别出来掌管神的事情,所以在婚姻上也应该毫无瑕疵。祭司要娶童女为妻(14),暗示新约时代基督接受基督徒为新妇,基督徒是毫无瑕疵的童女(林后11:2,3;5:22-33;19:7,8)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被污的”指放荡的。──《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7 祭司结婚之例】祭司有特别的规例,不得与曾为妓女的女子结婚(「因作妓女被污」一语表示犯罪者明目张胆;和合本:「妓女或被污的女人」)。此外,他也无权与曾经离婚的妇人结婚。理由可能是在离婚诉讼中,不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见:民五1131;申二十二1314,二十四1)。──《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本节的“你”字虽是指着摩西说的,却也是包括接续摩西代表以色列全会众的众领袖,叫他们留心监理,不让祭司娶7节所禁止他们娶的妇女为妻,这监理祭司的责任后来是在代表百姓的公会手中(参21注,224注,十六4注)。“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这样祭司的关系是最大的。“你要以他为圣”——祭司按律法供职,百姓也须以他为圣,以他为神的仆人。神所尊重的,我们也当尊重(帖前五12-1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要使他成圣:原文意为“你要把他看成是非常圣洁的人”。祭司是神分别为圣、担当圣职的人,所以应该受尊敬。奉献……食物:指奉献牺牲祭物。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祭司的妻子或儿子若行淫也是一律(参多-6),职——中有职分之人的子女,若行可耻的事,就是辱没父亲和他的职分,因此他们的罪孽更大,所受的刑罚也该更重。“必用火将她焚烧”——大约是在治死以后才用火焚烧的,这是比治死的刑罚更重。──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对祭司圣洁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儿如有不道德行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亲,刑罚是用火烧死。──《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须用火烧死。──《串珠圣经注释》

         祭司的女儿是祭司的直系后代,未出嫁时属于祭司(2:24)。祭司的女儿若行淫,就是羞辱自己的父亲——祭司。因此要治死这样的人,以恢复祭司的圣洁。焚烧:<25:1-3,圣经中出现的刑罚的种类>。--《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在弟兄中”——就是在作祭司的弟兄中。“作大祭司”——(四3-4注)。“头上倒了膏油”——在大祭司的头上倒了膏油,就是膏大祭司和膏众奈司的特别不同处(八12注,30注),神膏油的冠冕在大祭司头上(12)。“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当亚伦承接圣职的时候,摩西会给他穿了圣衣(八7-11)。“不可蓬头散发”——蓬颈散发是忧伤或吊丧的标号(十6注),后来的人有时也以蒙头为忧伤的标号(振下十五3032,斯六12)。“也不可撕裂衣服”——撕裂衣服也是忧伤或吊丧的标号(十6)。大祭司既在神和豪民中间作中保。若遇什么不测的事,自然就不可显出心乱和痛哭的形状,免得有人以为他不服神的管教(来十二1-1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至15节为有关大祭司参加丧礼和本身婚姻的特别条例。大祭司居丧不可示哀,连父母的遗体也不可接触,以保持他仪文上的圣洁,因为他受过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须娶圣洁的处女,才不致玷污他的圣洁,并确保后代的纯洁。──《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圣衣:指大祭司的衣服<28:1-43,以色列祭司的服装>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0~12大祭司不能随俗作哀悼的打扮,也不能离开圣所去参加丧礼。──《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1014 特别为大祭司而设的规例】大祭司需要持守更严格的 * 洁净规例。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须避免接触死人,即使不克参与父母的丧礼也在所不惜。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参与(见:民十九章,因死人沾染不洁所行的净化仪式)。这规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 祭仪。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须是处女。她必须从未结过婚,也不得曾经离婚或作过妓女。大祭司受膏,是要在与神交往时,代表全国之 * 洁净。故此,他必须避免接触一切能够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圣所不致因此被污。──《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10~15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10)。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尸沾染(11)。──《串珠圣经注释》

         有关大祭司的条例。对大祭司圣洁的要求,比对一般祭司的要求更严格。因为大祭司到离神更近的地方,执行更重要的职分。旧约律法看到神对事奉之人的严格要求,因为他们是来到神面前的中保者。新约时代,基督徒更应该在神面前过圣洁的生活,因为神要求所有的基督徒圣洁。新约时代所有基督徒都是神的祭司<彼前2:4,5,万人祭司主义>,都是事奉神的人(彼前2:9;1:6)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不可挨近死尸”——“民十九14)。犹太人说,连死人所流的血,祭司也不可挨近。“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众祭司可以为七等骨肉之亲沾染自己(2-3),但大祭司连为自己的父母都不可,这不是禁止大祭司心里难过,乃是禁止他挨近死尸,因为大祭司沾染了不洁,就没有人能替他供职,他既是永生神的仆人,就当爱神过于爱一切(参太十37,林前七29-30,林后一4)。──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也不可为父母:与一般祭司不同,大祭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接近尸体。因为大祭司象征圣洁。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2「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不可出圣所”——意思说,不可因骨肉之亲去世或出殡,停止供大祭司的职任,但为别的缘故,大祭司可以随意出入,众祭司在得知自已骨肉之亲去世的时候,就可停止供职,直到为死人出了殡,并满了自己不洁净的日期。“因为膏油的寇冕在他头上”——本句的意思说,神的膏油在大祭司头上,如同冠冕一样(参文理译本)。──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13-14)──《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出圣所:不是指大祭司要生活在圣所里,而是不能放下圣所的事奉出去。因为大祭司是为了神的圣事特别被膏立、分别为圣的。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3「他要娶处女为妻。」

         “他要娶处女为妻”——第14节解释本节的意思。──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一13~15大祭司结婚配偶条例。与一般祭司一样(7),大祭司也不能娶有瑕疵的女子(妓女、寡妇、被休、不洁)为妻。如果把大祭司比喻为耶稣基督,要求妻子无瑕疵,是指基督的新妇——教会的纯洁(林后11:2;5:27)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的处女;否则,他的儿女便不能参与圣职(15节)。──《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14「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寡妇”——除了大祭司以外,神准祭司娶寡妇为妻。当以西结的时候,众奈司结婚的条例是格外严紧的,因为那时他们只可娶处女或祭司遗留的寡妇为妻(结四十四22)。但大祭司连祭司所遗留的寡妇也不可娶,不但如此,按犹太人的解释,就是未婚夫死了,大祭司也不可娶那处女。“或是被休的妇人”——这等妇人和被污秽的或作娼妓的,连祭司也不可娶(7)。“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本民中的处女就是以色列后裔中的处女(结四十四22),但众祭司也可娶入了犹太教的外邦女子,或寡妇为妻,只是不可娶拜邪神的妇女,在这事上,众祭司和百姓都是守-样的条例(申七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娶本民中的:与先知不同,祭司长只能通过血统继承祭司职分,所以要重视血统的纯洁性< 绪论,先知与祭司职分>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本句的意思或说,不可娶神所禁止他们娶的妇女为妻,免得叫百姓小看他所生的儿女,因为这样的妇人和她所生的儿女,不能享祭司所享的权利,也不能吃祭司所得的祭物。“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意思说,我是把他从众人中间分别出来,叫他特特地侍奉我耶和华。──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一16「耶和华对摩西说:」

         “耶和华对摩西说”——本条例既关系祭司世世代代的后裔,又是论祭司的资格,神就将这条例晓论摩西(21注),上段是论不合祭司资格的行为(1-15),本段是论不合祭司资格的身材。──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一16~23祭司长的身体条件。身体残疾的人,不能作为祭司在神面前献祭。这条例象征宗教的圣洁,是旧约时代所遵行的条例,今天其约束已经废除。要求祭司无残疾,不是轻视身体残疾的人,乃是要求人在神面前的圣洁。祭司外在的完全,让在基督里的属灵祭司<彼前2:4,5,万人祭司主义> 道所有信徒都应该毫无瑕疵。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6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样不宜作为祭物(二十二1922),身体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样不可以在祭坛事奉。古代近东每个宗教都要求祭坛的圣洁特区之内保持仪式上的 * 洁净,祭物和在祭坛主持宗教事务的人员都包括在内。故此,祭司必须完全健康,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心智。因此所有「瞎眼〔包括只瞎一眼〕、瘸腿、被毁容、畸形」之人,都不能担任祭司职务。清单颇为详尽,因意外(骨折、睪丸压坏)、先天因素(侏儒、瘸腿、驼背)、疾病(皮肤病、疮痂)所构成的缺陷,都包括在内。有缺陷的祭司虽然不能接近祭坛,却仍有权分享祭司当得的祭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16~24残疾的禁例:圣洁也借着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余(畸型)两方面(18)。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17, 21, 23),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一17「“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亚伦的子孙中有残疾的虽不可作祭司献祭,却能与他本族的人同吃祭物(23)。这条例有三个缘故。(一)若有残疾人或是缺少肢体的人作祭司,百姓就容易轻看祭记神的礼节;(二)神的祭司必须完全,因为-切归给神的必须纯全无疵(二十二17-25);(三)祭司是预表主耶稣,因此必须完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进入圣所侍奉的祭司,应象所献的祭牲一样,在身体上没有残疾。有残疾的不可以执行献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个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担任的职务有区别,身体有残疾或瑕疵的亚伦的后裔,祭司的身分无改变,但不可以担任祭司的职务。

         这个条例可供今天教会侍奉参考:圣职只能交付给合资格的人;不够这资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儿女敬拜和交通的权利,因为在属灵的身分,因为在属灵的身分上,都是神的祭司(彼前二5)。──《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祭司像被献的祭牲一样,必须是没有“残疾”的,这样才能预表基督的完美。──《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18「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肢体有余的……”——【比方】迦特人(撒下二十-20),但旧译本作“肢体不齐”,文环译本作“肢体不均”。──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塌鼻子的:不仅指鼻子有残疾,也包括五官不完全。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18~20“塌鼻子的”。更可作:有残缺的脸庞。“长癣的”。即痒的(如湿疹)。“损坏肾子的”。即生殖器官有残缺的。──《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19「折脚折手的、」

         “折脚折手的……”——就是折了骨头没有接好,以致成了残疾的。──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一20「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

         「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癣 ...... 疥」:皮肤病。「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串珠圣经注释》

         眼睛有毛病的:指眼睛上有白色斑点。癣:慢性皮肤病。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21「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

         “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本节显朋1820节所提的十二样残疾,不过是举其大略,用来作代表的,余可类推。当第二圣殿时,犹太人记使祭司不能献祭的病,共一百四十二种,在圣殿院中有一间房子,亚伦的子孙到了二十岁可供祭司职任的时候,(8注),公会的代表就先在这房子里检验他们的身体,凡有残疾的都被定为不合格,这些人就要穿上黑衣,默默无声地回去。扎没有发疾的就被定为合赂,要穿上白衣,按熙律例献上所定的各祭,承接祭司的职任,然后可以供职。“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二16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一21 神的食物】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为滋养祭司之用(有关献祭与祭司当得之分的描述,见二310,七63134,二十四89;民十八12131526)。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没有资格参与献祭 * 仪式,依然有权利食用这些神圣的食物,因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之中,亦提到神明和服务他的祭司共享祭筵,能够在侍从与神明之间形成特殊的连结。见一章12节与三章611节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22「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

         “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二3第二注),亚伦子孙中有残疾的能吃神的食物,正如两腿都瘸的米非波设与大衙王同席吃饭-样(撒下九13)。论吃至圣的祭物,有三种限制:(-)只有亚伦子孙中的男丁可以吃;(二)只有洁净的人可以吃;(三)必须在圣处吃(就是在会幕内吃,六16注,26第二注)。论吃圣物,也有三种限制:(-)唯独祭司家里的人才可以吃(二十二10-13),(二)只有洁净的人可以吃(二十二3-7),(三)必须在洁净的地方吃。“他都可以吃”——有残疾的虽不可近到幔子前,又不可就近坛前(23),却可以吃圣物,就是至圣的物他也可以吃。但祭司若染了不洁净,虽是没有残疾,也不可吃圣物(二十二1-9)。──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至圣的:指“圣洁的物”——献给神的祭物,赎罪祭的一部分或平安祭、赎愆祭、素祭,献给神之外的余剩部分(2:3,10;6:16,26-29;7:6,7,15-21,30-34)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一22~23有第1820节所列出之身体缺憾的祭司虽然不能执行祭司的职务,但却可以分享那些归给祭司的供物。──《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一23「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但不可进到幔子前”——就是说不可进到内幔前(四6第二注),唯有供职的祭司才可以在那里烧香,摆陈设饼,收拾授台上的灯。“也不可就近坛前”——就是不可就近燔祭坛前,这两句的意思就是说,他不可供祭司的职任。──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一24「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于是摩西晓论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这些关系祭司资格的条例,摩西不但晓谕亚伦和他的子孙,也晓谕以色列素人,因为祭司所供的职任是与会众大有关系的(8注,21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思想问题(第21章)】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在丧礼上沾染不洁。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参提前3:1-13; 4:12; 1:5-11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么?可作什么?这象征什么属灵教训?新约在这方面有什么进一步的启示?参路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21:11),须以圣工为重。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见太8:21-22; 14:26。试反省你个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谁为首。

──《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一1~二十二33祭司及祭物的圣洁: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6),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串珠圣经注释》